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对招标投标争议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是招标人、投标人,也可以是有关单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受理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本法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争议的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a.行政复议形式;
b.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答辩书的送达。
c.行政复议期限。
d.行政复议决定书;
e.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实施。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