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条微博发布后,众多苏州足球迷在评论区中表达了他们的不满情绪。他们指出,赛前公布的名单中明确标注了球员只有三张黄牌,然而官方却错误地记录了黄牌数,这究竟为何要让俱乐部承担后果?我认为,这正是我们应当借此机会,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解释的时刻。实际上,这一议题在足球纪律中占据着基础地位,尽管如此,它却往往被忽视,构成了一个常识性的重要原则。

必须明确一点,规则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制定的,其执行并不考虑“你是否知晓”。

在《中足联纪律与道德准则》的第九章节(见图1),明确指出:“除非有特别规定,任何形式的违规,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同样,亚足联的《纪律与道德准则》第五章节(见图2)也采纳了这一表述:“除非另有规定,将实施严格责任原则。”这表明,不论违规行为是出于故意、疏忽或过失,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换言之,一旦出现“停赛球员上场”的情况,无论其背后的原因,都构成违规,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至于俱乐部是否故意、疏忽、无意还是完全不知情,都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若有人声称“俱乐部无辜,是官方误判”,这实际上是在试图论证“由于无故意行为,因此不应受到惩罚”。然而,严格责任原则恰恰排除了“主观是否有错”的讨论,它只关注行为的结果。这一规定并非中足联或中国足协独有的政策,而是国际足球纪律体系普遍遵循的原则。中足联的第一条准则明确指出,其制定是基于《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和《亚足联纪律与道德准则》。

俱乐部必须履行核实参赛资格的法律义务,这是不可规避的。若俱乐部允许停赛球员出场,那么“主要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根据中甲联赛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见图3),俱乐部需对上场球员的参赛资格全面负责。若俱乐部派出了无资格球员参赛,则被视为自动弃权,并按照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中足联纪律准则第六十二条【无资格参赛】(见图4)规定,若球员未具备参赛资格却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属球队将面临比分无效,并至少受到4万元的罚款。苏州东吴所受的处罚正是基于此条:比分无效(0-3)和4万元的罚款,处罚内容与规定完全一致。此外,亚足联纪律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责任】(见图5)明确指出,俱乐部有责任监督并执行对球员和官员的警告(黄牌)和/或停赛处罚,并确保所有注册和/或上场的球员和官员均具备参赛资格。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被视为违规。值得注意的是,此处使用的措辞是“确保”,而非“协助官方核对”或“等待官方确认”。俱乐部必须自行确保上场球员的资格记录、统计和核实,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即使官方环节出现疏漏,责任也不会转移。俱乐部对谁上场以及上场球员是否有资格拥有最终决定权,因此责任也自然归属俱乐部。

有人指出,在赛前公布的名单中,该球员被标注为累积3张黄牌,尽管官方已通知他无需停赛。官方名单和系统显示仅作为通知和警示,并非免除俱乐部的责任。若官方名单出现错误,官方将负责更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官方只能更正黄牌归属的记录,无法改变球员实际累积4张黄牌、应停赛一场的事实。至于球员被列入首发阵容,这是俱乐部自行决定的行为。反之,即便官方宣布球员停赛,而实际上球员并未停赛,俱乐部若坚持使用该球员,比赛仍将正常进行。停赛并非仅依赖于官方通知才能生效。亚足联纪律准则明确指出,即便停赛确认函晚于比赛送达(亚足联通常通过邮件通知停赛,可能存在邮件服务器故障、邮件未送达或延迟送达的情况),停赛仍需严格执行。中甲规程第53条(一)(图6)也遵循同样的原则:“累积4次黄牌,自动停赛一场。”这里的“自动”意味着无需任何人通知即可启动。即使通知延迟、遗漏或错误,也不会影响停赛已生效的事实。赛前的官方文件并非决定是否停赛的依据,而是为了确认是否存在异议。如果俱乐部内部统计与官方数据不符,应及时核实和纠正。

有人指出,比赛官员对黄牌的判定失误是整个事件中官方唯一一处明显的错误。确实,这一点无可争议。录像证据清晰地显示,36号球员遭到了黄牌警告,而33号球员与事件发生地点相隔甚远,根本不存在判罚对象混淆的情况。然而,在最终的官方文件中,这张黄牌却错误地记录在了另一位球员身上,这在规则上被称为“错误地识别受罚对象”。根据中甲规程第53条(六)(图7)和亚足联准则第75.3条(图8),这种情况下允许进行申诉和更正,将黄牌从33号球员移至36号球员。但需注意,更正的焦点在于“黄牌归属问题”,并不能逆转“36号球员累积4黄,不应在第26轮参赛”的事实。官方记录的失误与俱乐部违规派遣停赛球员参赛,是两个独立的责任问题。如果官方出错,官方需对其工作失误进行内部问责;若被停赛球员被错误地派上场,俱乐部需承担负分和罚款的后果。这两个责任线互不抵消。即便官方出现错误,俱乐部对于未能核实自身球员停赛状况这一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

有人质疑,你是否一贯强调比赛分析应以官方数据为唯一依据,即便裁判的记录出现误差,也应以此为标准?诚然,从统计学的立场出发,官方发布的数据无疑是获取准确信息的可靠渠道。然而,可靠并不等同于无误,正如我们依赖出土的文物和流传的史书来追溯历史真相,即便这些资料存在错误,我们仍有可能误解历史的真实面貌。因此,二次核实显得尤为关键,幸亏我们有详尽的录像资料可供回顾,以便准确锁定客观事实。一旦官方数据与实际事实存在明显差异,我们不仅要准确记录官方数据,同时也要将这一不符之处如实记录下来。这正是坚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比赛报道的公正性。

紧随其后,我们审视两起完全相同的实例,这两者均发生在本年度,且仍保持着热度。

在今年的二月份,河内公安FC在亚洲冠军联赛的二级淘汰赛中遭遇了淡滨尼流浪者,然而,他们在比赛中却意外地启用了两名正处于停赛期间的球员。根据亚足联的纪律规定,第56条(关于无比赛资格)和第67条(关于俱乐部的责任),亚足联纪律委员会对河内公安FC作出了严厉的处罚:判定该场比赛以0-3的比分失利,并处以2000美元的罚款,同时扣留了其50%的参赛费用,共计4万美元。在处罚决定中,亚足联明确指出:“河内公安FC未能履行其监控职责,确保停赛球员不会参与比赛,并保证所有出场的球员均符合参赛条件。(图9)”

在今年的8月份,中冠联赛的决赛中,邢台沙河万率队在客场以1-0的比分击败了青岛复力队。然而,比赛结束后,发现他们使用了已被停赛的球员苏德尔夫,因此被判定为0-3负,原本获得的3分也被剥夺。(详情可见http://t.cn/AXpguNtv微博正文。)这一事件几乎可以视为苏州事件的预演,双方的辩解如出一辙:球员在4月和7月各领了一张黄牌,累计停赛三个月;期间还发生了转会,停赛通知分别发送给了原俱乐部和新东家,但均表示未收到;官方名单上并未显示禁赛信息;赛前也没有接到停赛的通知。尽管这三点辩解都是事实,但最终的结果却是0-3的判罚。邢台队之所以所有的辩解都没有被采纳,并非他们所述有误,而是他们的辩解方向出现了偏差,正如我之前所述,规则并不考虑“不知情”这一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情况并非亚洲独有,亦非中国所特有。在欧洲顶级体育赛事中,也有因使用未具备资格的运动员而遭受处罚、被排除出比赛的先例。例如,2015年,皇家马德里队在国王杯比赛中因错误地使用了停赛球员而遭到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这一规则和法律基础是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

责任归属明确,涉及各方均有其应承担的责任。若俱乐部存在过失,则将面临败北及经济处罚。然而,我的见解是,对于在记录核对环节中犯错的裁判员,赛事组织者亦需对其责任进行评估和内部处理,此乃另一独立流程,与俱乐部的责任无关。这并不意味着苏州东吴无需对“确保球员资格”的问题承担责任。